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的实物、资料,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