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创作、出版、研究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制止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