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发掘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生产和销售具有民族特色的商品。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