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发掘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发掘、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古村寨、古建筑或者其他基础设施进行包装和改造的,应当符合当地民俗和建筑风格。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