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有计划地选送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到省内外高等院校、研究部门等机构进修学习。
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等活动,传播、传承和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从青少年学生中选拨、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自治县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可以对少数民族中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照顾。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