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评估或者考评不合格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原认定单位建议取消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格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