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开展传承活动:(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二)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三)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等活动;(五)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措施。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