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一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收集并完整记录、整理、保存、保护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二)开展传承、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三)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相关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