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九条有效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传承谱系及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学艺与传承经历;(三)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说明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材料。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