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

(二)本地群众公认在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