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家委员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名推荐,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