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在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资料、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可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