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其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等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对征集、收购或者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毁、流失。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