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就业培训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被征地村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就业培训资金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