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章 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二)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