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章 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规定的标准计算。涉及生产、生活设备搬迁的,按照规定另行支付拆卸、搬运、安装费用。需要过渡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拆除房屋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由于征地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过渡补助费按原定标准的两倍发放。由于被征地者的 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停发过渡费。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