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被征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均以征地公告发布前的合法有效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的用途补偿 。

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根据该房屋的结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由水利部门确定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剔除残值后补偿。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实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