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帐户。未足额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