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因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原因造成乘车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