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造成乘车人权益重大损害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责令相关经营者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相关经营者的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客运服务资格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