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及其他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