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三)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活动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