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