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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