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投诉第五十三条有效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 他利益。向公共客运行业收取有关费用时,应当出示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共客运行业乱收费。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