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投诉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在公共客运设施和营运车辆的醒目位置公开投诉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和乘车人投诉。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营者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于20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