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投诉第五十条有效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组织有乘车人代表参加的对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授予经营者新一轮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