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六章 安全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城市公共客运站场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有碍站场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的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