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四十三条有效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不得用于城市公共客运运营,不得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与城市公共客运有关的配套设备,不得伪造、套用公共客运车辆专用号牌和服务标识标志。禁止利用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法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活动,禁止异地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市区的运营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