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章 许可第二十九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人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核发客运服务资格证:(一)符合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无传染性疾病;(二)持有与准驾车型一致的驾驶证并经从业资格培训合格;被吊销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人,从吊销之日起满5年方可申领客运服务资格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