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章 许可第二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资信证明;(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