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资信证明;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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