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章 许可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授予公共客运经营者经营许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合理期限。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具体方式,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公共利益优先、优胜劣汰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在本条例实施前合法取得的经营许可,在原批准期限内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