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发利用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涉及县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地下取水许可申请,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签注意见,由县水得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