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发利用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涉及县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地下取水许可申请,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签注意见,由县水得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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