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和其他月取水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不需申请取水许可。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