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