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