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