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应当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