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