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水质检测报表,应当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水质的监测结果,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月依法向社会发布。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报送进水量、排放水量、水质报表、监测资料。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