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