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