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