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