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耕地的地力等级和承包人保护耕地质量的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组织、引导承包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