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