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