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和耕地质量保护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