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